索引号:002482277/2018-1092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8-07-13 |
《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一、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认真做好重点时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一般等级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偏大,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还存在问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仍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还不深入。厅安委办制定出台《约谈办法》,将安全生产约谈法治化、制度化,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有利于推动“综合监管、属地监管、行业监管和专项监管”的责任落实;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对于确保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十分重要。
二、起草过程
2015年3月起,厅安委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约谈办法》的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拟定了《约谈办法》初稿。之后,省厅发文至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嘉兴、舟山、台州港航(务)管理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及厅机关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2017年4月,省厅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及省机场局分管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对《约谈办法》做进一步讨论,形成正式稿。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约谈办法》共一十八条,分别明确了约谈的目及依据、约谈定义,规定了约谈主体、约谈对象、约谈组织、约谈程序、约谈内容、约谈要求、约谈处理决定、督办落实及其他事项进行了说明。
(一)安全生产约谈定义。《约谈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约谈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行业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二)关于安全生产约谈的事项。《约谈办法》主要针对以下几种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行业局安委办组织对事故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的诫勉谈话:一是未落实国家、部、省委省政府和省厅或省级行业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经督促整改拒不落实的;二是省厅或省级行业局及以上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三是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是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是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瞒报、漏报、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六是厅管厅属单位内部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的;七是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三)关于约谈主体和人员。《约谈办法》明确安全生产约谈主体为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行业局。约谈人员为安委办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厅相关处室和省行业局按职责分工参加。
(四)关于约谈形式和对象。《约谈办法》明确一是集体约谈:发生重大及以上行业安全生产事故、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厅领导、厅机关有关处室、省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其它情况由省级行业局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事件)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厅管厅属单位内发生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安全事件,厅领导、厅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约谈事故或事件单位的全体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二是个别约谈:发生除上述情况以外的,由厅领导、省级行业局领导对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个别单位或个别人员进行约谈。
(五)关于被约谈单位的惩戒措施。《约谈办法》明确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或未认真落实处理决定作出规定的,一是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厅管厅属单位,厅安办将组织厅监察室、人事处等部门对相应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二是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