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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18-10927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组配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18-07-13

《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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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必要性


为加快建设“便捷、高效、安全、绿色”交通运输体系,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交通运输的要求,促进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交通运输行业以创建平安交通为主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实施“打非治违”、“安全生产规范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专项行动,逐步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强化重点时段安全防范,努力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有效促进了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从总体来看,我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局面尚未得到彻底扭转,安全责任不落实、基础设施设备带病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安全监管缺位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部分单位存在着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成严重威胁。为督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厅安委办制定了《办法》,以切实规范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工作,强化对影响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风险,不断提升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15年3月起,厅安委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办法》的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参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拟定了《办法》初稿。之后,省厅发文至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嘉兴、舟山、台州港航(务)管理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及厅机关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2017年4月,省厅召开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及省机场局分管领导及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对《办法》做进一步讨论,形成正式稿。


三、主要框架及内容


《办法》共二十一条,涵盖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挂牌督办程序、应挂牌督办的事项、挂牌督办的信息来源以及挂牌督办单位和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明确“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适用于公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及港口生产领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挂牌督办。 

(二)关于挂牌督办单位与被挂牌督办单位。《办法》明确挂牌督办单位不仅包括“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还包括“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即厅管厅属单位。 

(三)关于挂牌督办事项。挂牌督办事项是挂牌督办工作的核心,是挂牌督办工作有的放矢的前提和基础。为确保挂牌督办工作有效开展,《办法》列举了应挂牌督办的五类情形。一是上级单位或部门督办整改的事项。二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需进行整改的。三是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四是存在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进行整改的。五是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四)关于挂牌督办的信息来源。为广泛收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或管理问题,《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的四类信息来源:一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报告的;二是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三是上级责成挂牌督办的;四是公众举报与新闻媒体报道并经查实的。

(五)关于挂牌督办的程序。为了确保挂牌督办工作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的程序。 

1、核实挂牌督办信息。该环节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评估该事项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应纳入本级挂牌督办范围或报送上级部门挂牌督办。 

2、送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是由挂牌督办单位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传递相关信息的重要文件,是督促被挂牌单位开展整改工作的依据。为确保被挂牌督办单位认识到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办法》规定了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挂牌督办通知书中载明事故或安全隐患及管理问题的名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督办内容、整改要求、办理时限、核销程序等内容。 

3、督促整改。为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办法》对整改工作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被挂牌督办单位要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二是被挂牌督办单位要在挂牌督办单位的指导下,根据整改方案,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整改工作。三是完成整改后,被挂牌督办单位要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4、核销。核销是挂牌督办单位对隐患或问题整改情况的认可。《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单位要以检查等手段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经核实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下发予以核销的通知,并将其从挂牌督办名单中移除销号;对经评估未达到挂牌督办通知书整改要求的,不予下发核销通知,并对被挂牌督办单位说明不予核销的理由,指出其仍存在的问题,责令其继续开展整改工作。 

(六)关于挂牌督办单位和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为做到职责清晰,权责一致,促进挂牌督办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办法》明确了挂牌督办单位和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整改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1、挂牌督办单位权利与义务。一是跟踪整改进展情况。为了掌握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法》规定挂牌督办单位应当跟踪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情况,即挂牌督办单位应当通过走访、监督检查等方式跟踪掌握被挂牌督办单位的整改情况。二是指导、督促整改工作。在实际整改工作中,被挂牌督办单位可能会遇到各种难题影响整改工作,甚至造成整改进度缓慢、整改标准偏低等情况。为及时帮助被挂牌单位研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督促其加大整改工作力度,确保其按整改方案如期完成整改,《办法》要求挂牌督办单位要指导、督促被挂牌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

2、被挂牌督办单位权利与义务。一是按整改方案开展整改的义务。整改方案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通知书要求制定的整改工作计划,并且已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被挂牌督办单位有义务按照整改方案开展整改,确保整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按期完成。因此,《办法》规定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二是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列入挂牌督办的事项,均是对安全生产具有严重影响的隐患或问题,若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加以控制,将会严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为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办法》要求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接受挂牌督办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三是对非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整改时有说明的权利。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众多,被挂牌督办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上级重大政策调整、极端灾害性天气等非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为了免除因被挂牌督办单位非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整改而受到处罚,《办法》规定被挂牌督办单位非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说明原因,同时为了强化事故防控,要求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挂牌督办单位。 

(七)关于惩戒措施。为强化警示、加强惩戒,督促被挂牌督办单位切实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办法》规定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经2次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被挂牌督办单位,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安全生产约谈、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等惩戒;同时强调,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八)关于《办法》的贯彻执行。考虑到各地区交通运输安全发展水平、安全监管重点等存在较大差异,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充分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安全管理职能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制度。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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