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8-10926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组配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8-07-13 |
《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访问次数:一、出台实施意见背景及依据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事故发生呈现由高危行业领域向其他行业领域蔓延趋势,直接危及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文件中对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革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6大项、30个小项进行详细畅述。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根据本意见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今年以来4月11日国务院安委会也对我厅学习和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情况进行了督查。
2017年3月7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文件对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改革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实施保障等7大项26项内容进行详细畅述。
2017年4月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统筹推动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任务落实生根,按照省委常委会会议要求,省安委会印发了《浙江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017年9月15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文件对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监管执法体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6大项、25小项进行详细畅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委省政府三个《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我们草拟了《关于推进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意见》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等五大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具体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主要是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即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综合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明确部门责任,在履行分管本单位、行业、领域工作职责的同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或制订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责任清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考核工作;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在此提出一个新概念:从业人员50人以上的道路水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或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一般企业,要设立首席安全官并由企业副职担任,中小微企业要积极探索联合设立首席安全官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水平。(内容均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发》第四、五、六、七条,《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交发》第四、五、六条,《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省发》第四、五、六、七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主要是要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浙江省公路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等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标准规范,重点行业企业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或安全管理工作指南;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创新一些新制度、推进已有的制度、推广成熟的制度。(内容均摘自《国发》第十三、十四、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交发》第十一、十二、十七、十八、十九条,《省发》第八、十四、十五、十六条)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主要是否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职责执法纳入交通运输各业务领域现有执法机构或综合执法机构;完善监管执法机制,严格依法履职,对监管执法责任边界、履职内容、追责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健全安全准入退出机制,严格道路水路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高危领域安全准入条,建立安全生产倒逼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安监、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检查和执法,加强相关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推动应急联动救援机制建设;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现与交通运输信用体系相对接。(内容均摘自《国发》第九、十一、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九条,《交发》第八、九、十、十四、十五、二十二条,《省发》第九、十、二十三)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主要是要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排查治理工作;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机制,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实施安全生产保险制度,实施新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文件要求,在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船舶,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等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继续深入推进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道路运输乘运人责任险、公路水运工程一切意外伤害险、公路设施自然灾害险等责任保险。(内容均摘自《国发》第二十、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条,《交发》第八、十七、十八、十九条,《省发》第十四、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四条)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主要是强化安全科技应用,坚持科技兴安,加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通信等现代信息化技术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化水平。重点要利用好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等信息平台的作用;强化安全应急建设,统筹公路水路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布局,加强应急保障基地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抢险救援设备的配备,加强省、市、县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强化安全管理投入,加强安全生产保障投入,要把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本地区重大风险防控、隐患治理等需要;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纳入交通运输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健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实施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工程,推进“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强化安全社会服务,建立和完善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充分利用第三方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评价等服务,鼓励企业购买和运用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内容均摘自《国发》第十二、十八、二十八、三十条,《交发》第十五、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省发》第十三、十七、二十、二十二、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