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

2018-04-08 08:27    信息来源:省交通运输厅   字号:[ ]    访问次数:


浙地海〔20188

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附录3的通知

 

各市地方海事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海船员〔2018〕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各市地方海事局核发,具体受理、办理、送达等程序可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我省地方海事辖区推行普通货船“多证联办”改革的通知》(浙交〔2017〕207号)执行。

二、要及时做好辖区相关宣贯工作,并提前做好证书换发准备,确保平稳过度。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联系人:李楹,联系电话:0571-88909318。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2018年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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