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8-10909 | 文件编号:浙交〔2018〕27号 | 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 |
统一编号:ZJSP17-2018-000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8-01-28 |
主题分类:教育 | 有效性:有效 |
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
访问次数: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通知》(交办运〔2017〕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照标准,明确院校资质要求
各市交通、公安部门选择推荐的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招生院校,必须是具有培养汽车类高技能人才的全日制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应具有相应的大型客货车实际操作培训场地、设备和人员,保证驾驶人培养质量,确保学生能够全面掌握大型客货车驾驶技能。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组织人员对照技术标准(见附件1),对要求申请开设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全日制职业教育的招生院校进行审验,符合条件的准予招生。招生院校不得委托或者以合作形式将教学任务交给驾培机构等其它培训机构承担,违反规定的取消招生资格。
二、精心组织,做好招生培养工作
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招生院校,除了落实教育或人社主管部门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外,在招生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运管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报送《浙江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招生情况备案表》(见附件2)。经备案后,不得调剂学生进入该专业学习,不得跨校或跨专业招收选修学生。招生院校要在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实际,组织编写或选用优质教材,合理设置课程,采取针对性的教育实践,并记录每名学生的学习和实习情况。探索建立道路运输企业与招生院校人才培养机制,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招生、实习、就业等相关工作。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参与招生和教学活动,推行校企双导师联合培养,提升培养质量。
三、严格要求,加强考试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运管部门要加强招生院校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对照教学计划,核查教学内容和学时落实情况。对已完成C1或A1、A2车型驾驶操作课程,并达到技能训练要求的学生,由招生院校向市级运管部门提交《浙江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教学完成情况表》(见附件3)录入培训记录,运管部门审核后,将记录传输至公安交管部门作为预约考试的依据;符合相关准驾车型驾驶证申请条件的,由招生院校统一组织向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根据运管部门签署的培训完成记录,核对招生院校报备的学生学籍后,及时按照预约时间安排考试。
四、协同合作,推动职业教育工作
对用于全日制职业教育的教学车辆,由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核发教练车号牌、行驶证,运管部门核发教练车辆备案证明。
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安排的教学路线应满足教学大纲要求的山区道路、城市道路、雨雾天气及夜间等实际驾驶教学的需要。学生完成培训、驾驶里程不得少于4000公里。
学生取得大型客车(A1)或牵引车(A2)准驾车型驾驶证后,进入委托合作或经营管理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实习。道路运输企业要安排安全驾驶里程较长、性格平和的驾驶员随车陪同指导。实习期满,由实习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实习鉴定。招生院校要对学生建立专门的跟踪档案,跟踪记录学生学习、实习和就业后的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的效果。
设区的市级运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1.浙江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申报技术标准
2.浙江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招生情况备案表
3.浙江省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教学完成情况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