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2016年度省港航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报告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局2016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编制。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7年度省港航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要点等7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 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我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按照上级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编制公布工作的整体部署,2016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队伍。建立健全了省港航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长胡旭铭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刘耿耿同志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二)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完善编制了《省港航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下称指南),包括《省港航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流程图》及主动公开范围、形式、时限,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申请方式等内容。根据《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信息类别编制了《省港航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详细规定了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按照《条例》的编制原则,切实做好政府信息索引号的编码工作,并按要求分别组织录入信息并在省港航管理局信息网上发布。
(三)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一是将《条例》列入单位理论学习培训计划,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及时贯彻落实《条例》。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派发宣传资料及在局学习宣传栏发布等形式积极宣传《条例》。三是举办政府信息公开专题讲座,学习有关《条例》的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和管理水平。
二、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的例外”的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办公室信息公开范围,做到积极稳妥,及时准确,公开、公正、便民。2016年重点公开了机构职能、政策法规、政府文件、工作动态;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方式,有关水运行业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2016年公开各类政府信息532条(次)。
三、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本年度共有87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均为网络申请,均按时办结。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局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暂免收费。
五、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6年,我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情况发生。
六、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照《条例》相关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及薄弱环节:一是公开的认识和意识有待提高。二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有待完善。三是公开监督、检查力度有待加强。这些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认真加以解决。
七、 2017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时代的要求,是群众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2017年我局将按照国家和省厅的有关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作用,自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继续深化开展。
(二)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按照《条例》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经费,切实做到人员到岗、机制落实。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及时督促各处(室)做好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工作,不断健全档案资料,充实公开内容,将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同时注重内容的时效性,对动态信息做到及时全面更新。
(四)加强学习、培训和交流。通过组织有关人员对《条例》进行理论培训,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操作进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五)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评议、工作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建设,对违反有关定规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