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船检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检验处:
根据全省客运船舶检验质量交叉检查反馈,各单位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存在认识不到位、做法不统一等问题。为加强省内船检工作协调,有效保障客运船舶安全技术质量,现就有关客船检验重要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现有客船(20米以下海上客船除外)均应结合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进行空船重量测定。测定结果与最近一次倾斜试验数据比较,如空船排水量或重心纵向位置偏差大于相关标准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并按船舶建造(或原重大改装)时适用法规要求重新核定船舶稳性;如需增加满载吃水,还应重新核定干舷并校核结构强度;在船舶未进行实质性改建情况下,此类稳性、载重线变动不属重大改建。
二、对于安放龙骨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之后、船长小于20米的内河客船,若未按照《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第3章第1节3.1.7.1设置水密尾尖舱壁,应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2章第1节2.1.9对客船的相关要求校核全船破损稳性,对于未达到破损稳性要求的船舶应加以整改直至满足;若整改无法达到破损稳性要求的应撤销相关检验证书。今后不得新建或转入未设水密尾尖舱壁的客运船舶。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