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河集装箱船检验相关要求的通知

2017-10-31 13:55    信息来源:省交通信息中心   字号:[ ]    访问次数:


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检验处:

为保障我省内河集装箱运输的健康发展,加强内河集装箱船检验工作,现就集装箱系固、船舶稳性、重大改建和吨位等检验业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 集装箱系固

装载三层集装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集散多用途船,舱底或甲板上应设置集装箱紧固装置。应要求提供集装箱系固计算书,出具集装箱系固布置图,并标明集装箱许用堆重。

箱角布置应按《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16)要求进行设置,并对箱角处的船体结构进行加强。

  1. 船舶稳性

    装载三层集装箱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集散多用途船,船舶完工稳性计算书应包含对应配载的计算工况,完工稳性计算书应包括经船检部门批准的倾斜试验报告,同时应要求出具船舶许用重心高度计算书。船长大于等于40米的集装箱船和集散多用途船应要求出具船检部门批准的完工安全装载手册,若完工安全装载手册已包含完工稳性资料,可用完工安全装载手册替代完工稳性计算书。

  2. 重大改建和吨位

    集装箱装载从二层改为三层及以上的集装箱船和集散多用途船,按重大改建要求进行检验;船舶吨位按《内河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11)及其修改通报重新丈量

        四、证书签注

    对于未经重大改建的现有船舶应在20171031日前进行一次附加检验,对于新建或重大改建船舶按建造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应在适航证书记事栏中进行签注,签注内容为:本船货舱限载XX 标箱,共X 层;后甲板区限载XX 标箱,共X 层(若有时)。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       

20178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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