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工作的通知

2017-10-31 11:55    信息来源:省交通信息中心   字号:[ ]    访问次数:


各检验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我省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污染的防治工作,有力地促进我省内河水环境的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日起,在我省新建的本省籍100总吨以上、400总吨以下的内河货船须装设生活污水储存舱(柜),不产生生活污水的船舶除外。

二、生活污水储存舱(柜)以及相关的泵辅、管路等须满足现行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技术要求,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最低容量不小于0.5立方米。生活污水储存柜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内河船舶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施、设备经船舶检验机构初次检验合格后,签发《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进行相应的营运检验,该项检验的所有检验费免收。初次检验完成后在《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记事栏注明:本证书根据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工作的通知》(浙船检〔20171号)的要求签发。

四、201731日起安放龙骨并自外省转入我省的内河同类货船也须满足上述要求。各检验处在办理该类船舶的转籍手续时应做好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施、设备的确认工作。如转籍船舶满足有关的技术要求,可以直接换发长期的《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须进行改造的转籍船舶要求在递交转籍申请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生活污水的储存系统的改造工作,可以换发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待系统改造完成后再换发长期证书,证书有效期仍为该轮的下次换证检验日期。

五、该项工作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直接与省局船检处联系。联系人:张磊,0571-88909584

 

 

浙江省船舶检验局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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