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内河运输船舶配备垃圾公告牌的通知

2017-10-27 09:08    信息来源:省交通信息中心   字号:[ ]    访问次数:


各市地方海事局:

  为防止运输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障我省内河通航水域清洁。根据《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海船舶〔2005525号)的要求,内河运输船舶应当配备垃圾公告牌。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内河运输船舶垃圾公告牌配备标准:

(一)总长12米及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至少配备1张塑料硬质垃圾公告牌,置于餐厅或人员进出频繁的出入口。

(二)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配备2块金属质公告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出入口处。

(三)经核定载客15人及以上的船舶除需在两舷出入口处设置金属质公告标牌外,还需要在各餐厅、有旅客活动的甲板两舷等处设置金属质公告标牌。旅游客船、高速客船、渡船可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安装。

二、新建船舶在申请船舶登记时统一安装垃圾公告牌,业已登记的船舶(包括已安装旧版垃圾公告牌的船舶)必须在200871日前完成安装。

三、请各单位统计辖区内运输船舶垃圾公告牌用量报我局,并做好垃圾公告牌安装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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