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10-27 09:05    信息来源:省交通信息中心   字号:[ ]    访问次数:


各市地方海事局:

  为做好我省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工作,根据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附件2)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08351号,附件3)要求,结合我省内河实际,对辖区开展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一)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

1.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时间统一为理论培训14小时,实操训练10小时。培训地点应为报经部海事局同意的培训机构所属或合作的培训点。

2.开展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培训的报名工作。在受理培训报名时,负责查验报名人员是否满足参加培训条件,并统一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3.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相关培训。培训应覆盖《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大纲》的所有内容。培训教材建议选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内河船舶船员安全知识与技能》。

4. 培训机构应于开班前3日将报名时统一收集的相关材料、受训人员名册、培训实施计划、考试及补考申请等一并提交我局审核。

5.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应经所在地物价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开。考试场地、耗材由培训机构负责提供,所需费用暂由培训机构承担。

6. 根据辖区实际和培训机构条件,浙江省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可受理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拟受训人员报名,湖州江海船员职业培训学校可受理湖州市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拟受训人员报名。

(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核准、组织和实施工作由我局负责,培训机构配合我局开展考试报名受理工作。未经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标准及方法见附件1。考试(含补考)费暂免。

(三)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发证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我局按考试批次统一制作《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后,交培训机构转发至本人。

二、关于内河船舶船员注册管理工作

(一)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工作任务繁重,请各单位组织经办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精神,根据辖区实际及早配备足够适任人员和符合要求的设备,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现已持有旧版船员服务簿,但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底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后,方能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200911日起,该类船员须取得《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予以注册和签发新版船员服务簿。

(三)需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应向签发本人旧版船员服务簿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持有多本旧版船员服务簿的,只能凭其中一本申请注册和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在其余船员服务簿未全部注销前,不予办理。

(四)换发新版船员服务簿必须通过内河船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并采取打印方式,我局将适时组织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集中学习相关操作。

(五)新版船员服务簿的签发机关页和注册类别页所对应的签发机关栏加盖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公章。

(六)请各单位于118日前将2009年度所需新版船员服务簿的数量报我局,统一进行申领。联系人及电话:陈亮,0571-88909330

三、对船舶、船员宣贯工作

(一)各单位应结合船舶进出港口签证、船舶安全检查、现场检查等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船员做好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注册管理相关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船员填写船员服务资历页的指导、督促。

(二)船员服务资历页第一列所需加盖的船舶章,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船舶按要求配备。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对未配备船舶章的船舶,检查人员也应当要求其配备并告知配备要求。

 

附件:1.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

训考试标准及方法

2.部海事局海船员〔2007620号文

3.部海事局海船员〔2008351号文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附件1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船舶船员

基本安全培训考试标准及方法

 

一、理论考试

采用笔试或上机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60分钟, 60分以上为合格。考题的设置:20题判断题、30题单项选择,每题2分。

二、实际操作考试

(一)必考科目

1.科目设置:着救生衣水中游动(游泳)。

2.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

计时开始后,应考人员岸上独立完成救生衣穿着,从泳池出发台入水,离开出发台独立完成水中游动直线距离至少25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判为不合格:

1)救生衣穿着错误或者入水、游动中出现松懈;

2)救生衣穿着时间超过2分钟;

3)入水姿势错误;

4)游动过程中手、脚接触泳池内固定设施(含池底、池壁)借力或者非独立完成;

5计时开始后7分钟内未完成本科目考试。

(二)选考科目

1.科目设置

1)消防:泡沫灭火器灭火方法(模拟操作)、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方法(模拟操作)、干粉灭火器灭火方法(模拟操作)。

2)急救:三角巾包扎(模拟操作)、人工呼吸(模拟操作)、心脏挤压(模拟操作)。

3)救生:油火水面应采取的行动(模拟操作或口答)、从船上跳水离开难船求生要领(模拟操作或口答)、水中拖带要领(模拟操作或口答)、落水者在水中登艇要领(模拟操作或口答)。

2.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

采取抽题卡考试的方法,每次考试共制作10套题卡,每套5题(上述消防、急救、救生3项中至少每项有1内容),考生抽选后按题目要求进行模拟操作或回答,每题用时不超过5分钟,3题以上正确的为合格。具体合格标准如下:

1)泡沫灭火器灭火方法:提到火场过程中,灭火器颠倒幅度不过大,提到离火场10米处,倒置45度,底部朝无人处,站在火的上风,固体火对准火焰的根部,液体火对准舱壁。

2)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方法:使用前能注意瓶子内的气体压力,提到离火场8米处,站在火的上风,对准火焰的根部,能注意防冻伤。

3)干粉灭火器灭火方法:使用前能注意瓶子内的气体压力,提到离火场8米处,站在火的上风,对准火焰的根部,能注意防冻伤。

4)三角巾包扎:实际操作方法与所要求的包扎方法相对应,包扎结实,能按规定放三角巾、打结头,且各部位包扎能按以下要求进行:

头部包扎:人站后面操作,首先将三角巾底边的毛边内折1厘米,将底边放在病人眉毛上方,然后包住整个头部,两个底角在枕后交叉,在前额打结(露出耳朵),再将枕后多余三角巾整理塞入交叉处。

面颌式包扎:先将三角巾折成三至四指宽的条子,然后先从下巴开始包扎,在一侧耳旁交叉,在另一侧耳旁的布条上打结。

上肢式包扎:先将底角打个结,将顶角结头放在伤肢一侧,另一个底角放在健肢的肩上,将伤肢放入三角巾内,在前胸壁上成直角形状,再将另一底角拉到伤肢的肩上,两底角在后脖打结。

下肢式包扎:将顶角接根结子。一个底角拉到胸前,另一个底角朝下,顶角拉至肛裂位置,将结子在大腿根上绕几圈并固定,然后将朝下的底角拉到另一侧前胸,两底角打结。

5)人工呼吸模拟操作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判为不合格:实际操作方法与要求不符;未做准备工作直接进行人工呼吸;按压时,双手没有伸直,手臂弯曲,没有将整个重量压下;未按1618/分钟的频率操作。

6)心脏按压模拟操作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判为不合格:施救者进行施救时跪地位置选择错误;胸骨上按压位置错误;左、右手放错的;双手没有伸直,手臂出现弯曲;未按6080/分钟频率操作。

7)以口答方式进行救生项目考试:不能答对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的,判为不合格;以模拟操作方式进行救生项目考试:行动出现违背动作要领或注意事项的,判为不合格。

三、总成绩合格标准及补考

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规定无须参加理论考试者以外,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含实操必考和选考科目)全部合格者,培训考试总成绩为合格。

理论考试、实操必考科目考试、实操选考科目考试全部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部分不合格者,就其未合格科目,在3个月内可申请参加1次补考,逾期未申请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补考的考试、考核标准及方法参照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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