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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2482277/2017-10831 文件编号:浙公路〔2017〕1号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统一编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2017-01-16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有效性:失效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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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公路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不停车收费发展,现将《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

(联系人:姚骅,联系电话:0571-56929571)

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

使用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以下简称“ETC”)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不停车收费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发行的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指导、监督全省电子标签使用服务工作;各市公路管理局负责本市辖区内电子标签使用服务管理工作。

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ETC中心”)负责全省电子标签的统一采购、发行、销售和调拨工作,具体承担全省电子标签发行及使用服务的管理工作;各市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服务处(以下简称“市服务处”)具体承担辖区内各服务网点电子标签发行及使用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的使用服务周期为五年,服务周期自用户办理之日起开始。

第五条  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在服务周期内且非人为损坏的,享受免费维护或更换服务;人为损坏或超过服务周期的,用户需自费更换。自费更换的电子标签使用服务周期为五年,自更换之日开始。

第三章  电子标签申领调拨管理

第六条  各市服务处负责汇集辖区内服务网点的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申领需求,定期将申领需求汇总上报省ETC中心。

第七条  市服务处向省ETC中心提交申领需求时,应区分市服务处申领使用的设备与合作单位申领使用的设备。

第八条  省ETC中心对各市服务处上报的申领需求进行审核,并在ETC发行系统上完成核发调拨指令,市服务处按照核发数量将设备调拨至辖内服务网点。

第九条  合作单位申领的设备款项原则上应先向省ETC中心预付,市服务处申领的设备款项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定期与省ETC中心进行结算。

第十条  合作单位如在省内自建有成熟的配送网络,经省ETC中心审核同意,可由省ETC中心将设备直接调拨至该合作单位,由合作单位按核发数量自行负责配送。

第十一条 省ETC中心、市服务处和合作单位应做好设备的申领、调拨入库等基础信息的登记和分类统计工作,确保相关数据准确无误。

第四章  电子标签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服务处负责辖区内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的维护管理,各服务网点具体承担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的维护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受理用户维护申请后,应核对用户有效证件、办理信息和设备信息,检查故障情况,确定服务方式,并告知用户。

(一)现场维护。如电子标签故障为粘胶、外壳底座脱落等情况,工作人员应现场进行粘胶和底座更换,完成电子标签重新安装,并填写《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见附件)。

(二)更换电子标签。如电子标签故障无法现场维护,工作人员应拆除、回收故障电子标签,给用户更换电子标签,完成电子标签安装,并填写《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

(三)更换ETC通行卡。如ETC通行卡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工作人员应予以回收,给用户更换通行卡,并填写《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

用户申请销户的,其通行卡内信息应予以清除。

第十三条  网点工作人员应做好维护记录,经用户签字确认后,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各市服务处应按品牌型号、使用时间等将故障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进行分类整理,及时将故障设备发给供货厂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统计工作。修复后的电子标签经重新发行,作为备件使用。

第五章  电子标签备件管理

第十五条  各服务网点应配备一定数量电子标签作为备件,保证服务周期内故障电子标签的维护更换使用。备件应独立建库管理,按需配备,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各市用户发行量的2%配备。

第十六条  省ETC中心应根据各市备件库存数量做好调配工作,保证满足正常的维修服务需要。

第十七条  各市服务处负责本市各服务网点备件的调配工作,保证各网点正常维修服务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应制定相应维护管理和考核制度,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市服务处每月检查各网点使用服务工作,并对各网点电子标签数量进行盘点检查,保证帐、物一致,并报省ETC中心;省ETC中心每季度检查电子标签(含ETC通行卡)调配使用情况;浙江省公路管理局每年对全省不停车收费使用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

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维护服务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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