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发布会上的讲话(吴强军副主任)
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下面,就《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特点等给大家作个介绍。
一、《管理办法》的意义
当前,我省的交通运输正处于发展方式转型期、建设高潮持续期、港航强省加速期、现代物流培育期、综合交通推进期。全面推进“大港口、大路网、大水运、大航空、大物流”现代交通五大建设,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实施质量强省、港航强省战略,对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另一方面,目前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与此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存在执行规范标准不够严格,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等情况。此外,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往往力度不足,难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从业行为,2012年4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办法(草案)》,5月16日,夏宝龙省长签署第300号省长令,正式发布该《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是我省乃至全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政府规章,据了解,也是全国首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健全我省交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制定本办法是现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在实施交通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担负的任务将更加艰巨,面临的工作也将更富有挑战性。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推进现代交通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制定本办法是强化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当前,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还非常严峻,《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安全行为,切实控制和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是制定本办法是强化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从业行为的需要。目前,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质量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上与“现代交通五大建设”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存在执行规范标准不够严格,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质量安全隐患局部较多等情况。《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管理,用制度化建设来提高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制定本办法是加强对违规行为处罚和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的需要。本办法通过对一些常见但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设定,进一步明确了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等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加强行业管理,增强行政执法手段和力度,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具有积极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以行业管理为规范重点,通过明确政府、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建设业主、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明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可以为我省交通建设科学发展提供质量安全基础保障。在《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管理办法》与上位法相统一;二是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不照搬照抄,主要是根据拾遗补缺的原则,对上位法作了细化和补充规定;三是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处罚原则进行细化,增强《管理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四条,依据的上位法主要有公路法、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监理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规章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概念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及各自职责等进行明确。明确本办法的调整范围限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好之后的养护(含大修、中修和日常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公路、水路工程投入运行后本身的安全保障问题。
第二章为工程质量管理,主要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以及交竣工质量检测、评定的具体方式等进行明确。首次明确实行检测和评定报告备案制,即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为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对安全生产监督所遵循的方针,交通建设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进行明确。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首次就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结合交通建设工程的特点作了相应细化的规定。
第四章为监督检查,主要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职权、应履行的义务等进行明确。
第五章为法律责任,主要对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内容、标准等进行明确。
第六章为附则,主要对生效时间予以明确。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紧紧围绕质量安全管理主题,以理顺体系、强化管理、规范行为、提升效能为主线,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管理责任体系梳理完善,强化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一是在整个管理体系上明确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其二是在项目责任体系上明确实行“建设单位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其他从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任体系。
二是突出发挥项目主体作用,强化了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重点突出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强调“建设单位负全面管理责任”;突出施工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的主体和基础作用,强调“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突出监理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的现场监理作用,强调“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同时,对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其他责任主体的落实也作了强调。
三是突出监督管理的操作系统性,强化了管理程序要求和要素明晰。在项目管理层面,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从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过程管理到交(竣)工验收结束等各阶段都作了系统性规定;在政府监管层面,从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到交(竣)工验收结束等各阶段也相应作了较完整的明确规定。
四是突出监督管理的执行有效性,强化了法律责任的细化明确。规章细化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了行政执法手段和力度。
五是突出监管职能科学转型,强化了监管方式转变。强调政府监管职能的转型和监管方式的转变,首次在全国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中推行了检测和评定报告备案制,明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再报送相应的监督机构备案,改变了原有的由监督机构直接检测和评定方式,实现了监管的归位不越位,同时,通过备案把关又体现出监管到位不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