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10-10173 | 文件编号:浙运〔2010〕55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统一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10-08-17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 有效性:失效 |
关于认真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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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标准,切实严把营运车辆准入关,现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11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辆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浙交办〔2010〕157号)等文件精神,对相关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等工作及程序,作出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关于道路营运车辆的核查
(一)道路运输车辆的核查采用委托核查的方式,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书面委托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和具备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实施本级及所辖县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受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按照核查流程和规范进行核查。(附件1)
(三)受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对核查合格的车辆,出具一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附件2)、一式两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附件3);对核查不合格的车辆,出具《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终止核查报告》(附件4)。
二、关于政策咨询及宣传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积极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部门可采用上墙(指示牌)公告、发放宣传单、短信告知、网络媒体宣传等方式,主动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宣传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相关事宜,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解释工作。
三、关于许可相关环节的调整
(一)调整的许可范围
利用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和道路货运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二)许可受理环节
1.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购置车辆的,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应当增加“燃料类型”和“拟购车辆总质量”栏目。其中,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且车辆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书面告知其应当执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要求其在道路运输证配发环节,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等相关证明。
2.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并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和道路货运车辆,应当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等相关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审核出具证明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是否具有检测资格,检测结论是否符合规定,上述两项内容符合的,在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系统相关栏目中,输入相关信息。
(三)道路运输证件配发环节
1.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时车辆已购或者已有的申请人,并且车辆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核查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系统相关信息,对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并在申请时递交相关材料的,发放道路运输证。
2.对申请人按承诺书投入道路运输车辆的,并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应当提供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等相关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应当审核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许可材料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其中,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审核,应当审核出具证明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是否具有检测资格,检测结论是否符合规定,上述2项内容符合的,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系统相关栏目中,输入相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四)关于车辆转籍
1.外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
外省籍在用转入我省的、并且以汽油或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和道路货运车辆,在申请时提供由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等相关证明,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
2.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
(1)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未经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的车辆,在申请时提供由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等相关证明,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道路运输证。
(2)本省籍在用营运车转籍前已经核查,出具转出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的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结果报告》、《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核查记录单》等相关证明,转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要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直接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五)非营运车拟转为营运车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上述手续办理。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人:方劼,电话:0571-85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