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2482277/2009-10285 | 文件编号:浙交办〔2009〕282号 | 发布机构:省交通运输厅 |
统一编号:-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2009-07-30 |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 有效性:失效 |
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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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等级试验室、工地临时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均应进行信用评价。
二、项目业主中心试验室、现场专项检测试验室均纳入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范围,并按要求实行技术考核,其人员应按厅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浙交监〔2009〕56号)要求实行试验检测人员岗位登记制。人员调动时,请各试验检测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工地试验室及人员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并将自评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意见,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材料报所在市质监站(局),各市质监站(局)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厅质监局。各等级试验检测机构及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1月15日前直接报所在市质监站(局)。各市质监站(局)应完成辖区内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评价自评表、试验检测从业人员评价表的收集工作和工地试验室的信用评价工作,并填写等级试验室人员、工地试验室人员和工地试验室汇总表(见附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厅质监局。
四、各市质监站(局)用于评价的不良信息采集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所有项。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并落实专人负责信用检查结果的归档工作。
附件:等级试验室人员汇总表、工地试验室人员汇总表、工地试验室汇总表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